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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之六: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办学期间,不断建设校区,扩大学校规模,致使资金出现困难。2005年8月,被告人王明亮(该校校长)决定组建融资团队,以与华西大学“合作助学、教育扶贫”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王明亮组织其他被告人成立“外联部”,招聘集资业务员吸收资金。为鼓励业务员多集资,华西大学向业务员支付协议金额6%-23%不等的提成,业务员再将部分提成以返点形式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华西大学将吸收的资金陆续用于日常办学开支、支付工程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本息、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投资等。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华西大学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实际吸收资金23.8亿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款6.8亿余元,未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10.9亿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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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沪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文斌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主体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公司),且经手人是公司其他负责人员;借款户都是和其公司有联系的,不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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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08年期间,倪某某为实现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7年,倪某某以投资购买原料为名,采用空货操作的形式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先后多次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经营所需。检察机关认为倪某某及所属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倪某某仍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再审认为,倪某某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拆迁资金的行为是明知的,且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故倪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以非法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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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4号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要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 被告人张雯婷。 被告人刘蓓蕾。 被告人吴梦。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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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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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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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证券融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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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仁、籍亚东。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修忠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辩护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湃;人民陪审员:金苹、王冬。 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成立,刘海、那诗雨(二人系夫妻,均另案处理)分别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田凤英任该公司会计。2006年1月起,刘海、那诗雨为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增加营运线路和车辆,以抚顺市城市公共交通融资参股经营等多种名义,通过李辉(另案处理)、杨金成、宫德福、闫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