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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仅从形式上审查签约主体,还要结合签约时的具体情况及签约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2. 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并认可对方的身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公司称接受迪旻公司委托,支付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也加盖中建三局东方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项目部印章。本院认为,迪旻公司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臻加公司有理由相信迪旻公司是在履行与中建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迪旻公司以中建公司名义发生民事行为,中建公司应与迪旻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3.(前案)中建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迪旻公司并收取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在此情形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金花公司与迪旻公司,原审再结合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及对账确定补充协议的内容,判决中建公司不承担责任符合该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4. 本案审理的是中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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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链接:《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但是,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应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其权利受到了哪些限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最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观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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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发包及认定 观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5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6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及认定 观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7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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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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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和与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2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向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向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改判婷伟公司支付肖向和员工务某、生活费及租金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511.60元、退还肖向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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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