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0-14
    百问通
    |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 但是,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多次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中,应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其权利受到了哪些限制?本文结合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 一、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
  • 2022-09-21
    百问通
    引言 近来,房地产企业“暴雷”、开发楼盘“烂尾”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热议。在遭遇烂尾楼时,背负按揭贷款的购房者维权已然不易,却还可能面临银行要求返还贷款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则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裁判文书】,一反以往“购房者不能免除贷款返还义务”的裁判观点,首次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银行,购房者无需承担贷款返还义务。该案由最高法审委会讨论决定通过,并被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选入2020年度参考案例。笔者认为,该案充分诠释了商品房买卖相关规则的公平内涵,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王某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随后,王某及其家属与中国建设银行青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王某及其家属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七千余万元用于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房产,同时以所购房产为该笔...
  • 2022-09-20
    百问通
    2013年9月3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包括本案涉及的14#、19#楼在内的某小镇工程,项目经理是赵某。   肖某提交的作业证的内容:欠肖某在某小镇丁建设集团承建的14#、19#楼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月份工资共计71373元(已扣除2017年1月26日前所有已付工资)。丁公司14#、19#楼项目经理:王某(签字)。   一审法院向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称其不是甲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不是员工,只是当时从甲公司承包施工某小镇住宅楼,肖某是其施工某小镇住宅楼时找的工人,肖某的劳务费是其支付的,2017年2月23日的作业证是其签的,作业证中的钱应当由其支付,欠肖某的钱还没有付清。   肖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甲公司支付欠发工资71373元、待岗生活费39360元、经济补偿金318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60元,共计人民币154193元。   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5日解...
  • 2022-09-02
    百问通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三、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四、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五、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六、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 2022-09-01
    百问通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不同观点   甲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租。   本案处于审判监督程序阶段时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根据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案涉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乙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2022-09-01
    百问通
    近年来,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村自建房改扩建后用作饭店、旅店、超市等经营场所,这些自建房往往缺乏专业设计,施工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哪些房屋属于自建房?自建房有没有产权?建设自建房应当履行哪些的手续?在使用用途上又有哪些限制? Q 什么是“自建房”?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 A 严格地讲,“自建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农民自建房。 自建房是否能够拥有合法的产权,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规划和审批手续,对于未取得规划和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应属于违法建设。 Q 自建房应当履行何种的规划审批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 2022-08-10
    百问通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关于人防车位的属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人防车位的归属与利用》中载明:“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 2022-07-22
    百问通
    近期,诸多停贷告知书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停贷,顾名思义,即停止偿还贷款,直至相关项目完全复工为止。一般发生在楼房临近烂尾,业主贫困交加、濒临绝望之时。   楼房烂尾,众多购房者们将面临房财两空,且还要背负银行巨额债务的困境,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因此业主们纷纷冒着征信受影响的风险发出停贷声明。曾经湛江市某地发生楼房烂尾,诸多购房者未能收到房屋却被银行诉至法院,被判决向银行清偿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高额违约金,购房者绝望到极。但也有郑州某“最高学历楼盘”追回了被开发商挪用的资金,使得楼房盘活有望。 其实,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免除对银行的债务,司法确认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已支付房款的债权(包括房款本金、违约金,甚至其他损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蒋阳兵律师团队曾代理众多购房者起诉惠州某楼盘开发商案件,则顺利地免除了对银行按揭贷款债务,并向开发商追回了已支付的房款和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以下案例,或许可对当前一些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一些启示。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6日,原告甲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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