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9-16
    房地产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石某作为首批入驻商户,与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所有的810号商铺出租给石某作为经营用房,期限3年,期满后,享有优先租赁权。合同签订后,石某对租赁房屋进行了精装修,开始营销红酒、哈尔滨啤酒,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 2018年12月,租赁合同临近到期,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商铺出卖给第三人王某为由,要求石某搬离。石某认为,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严重损害了其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16万元,并撤销其与第三人王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协议。 2 法院裁判观点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石某是否享有对涉案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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