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06
    百问通
    法言俗语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以案释法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
  • 2022-03-03
    百问通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
  • 2022-02-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这一条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是“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责任”。由...
  • 2022-02-18
    百问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于某伟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车辆挡位停在二挡上无法摘挡。于某伟将车辆停放在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桥南路口西南角,打车到黄某乐所在修理厂,黄某乐与于某伟一起回到事发地,黄某乐对于某伟的车辆进行修理。黄某乐用千斤顶支起其中一个轮胎用来固定车体。黄某乐发现车辆气罐没气,轮胎抱死,无法解除刹车、晃动轮胎、摘挡修车。于是其让于某伟保持车辆着火状态,给气罐打气以便调刹车。于某伟将车发动后下车站在车辆左侧,黄某乐觉得可以调刹车了,就去了车底下。   2017年9月15日11时56分,车辆突然向前行驶,将处于车底的黄某乐轧伤。对于车辆突然向前行驶的原因,各方均称不清楚,无法确定黄某乐、于某伟的事故责任。黄某乐认为在本案中其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自己的损失要求各被告依责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nb...
  • 2022-02-18
    百问通
    2020年3月某晚 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和冯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聚餐过程中饮酒若干。 02 当晚9时许 聚餐结束后,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聂女士坐在副驾上陪同,邱先生因顺路便一同坐车返回。 03 途中 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邱先生受伤。 经交警认定,冯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 邱先生无力起身 聂女士便叫车 带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处 将邱先生扶回暂住地后 聂女士在发现邱先生 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 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 未予以重视 将邱先生安置后离开 邱先生于次日 在聂女士家中死亡 经鉴定,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邱先生死亡后 其家人就赔偿事宜 未能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遂将冯女士、聂女士 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挂靠公司 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 2022-02-18
    百问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
  • 2022-02-18
    百问通
    编按 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或是刑事责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存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得以明确,但对其证据归类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仅需界定其证据属性即可,围绕该证据的适用,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立法变迁分析 1997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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