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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法律圈内外对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大加赞赏,笔者也认为该判决是一个好的判决,是一个使得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判决,应当为该判决击节鼓掌。但是,笔者更感兴趣的是该判决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和判决,无论是其说理还是数额的确定都是值得当下许多法院效仿学习的一个范例判决。因为当时没有腾出时间诉诸文字,如今有了点闲暇,虽然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还是有要说一说的冲动。 判决在根据证据确定的事实,论述了是刘暖曦主动请求江歌提供帮助的“在前行为”引发了之后其对江歌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刘暖曦不但没有向江歌履行关于凶手一方凶残本性的诚实的告知及提醒义务,而且还将江歌逃往自家的门锁闭,“导致江歌生命权被剥夺的危险急剧上升,其躲避危险的可能急剧下降”的情形,被告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接着又进一步论述到:“原告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一人将女儿抚养长大,并提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歌在救助刘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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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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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顾客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经营管理者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近亲属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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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指导案例176号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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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举个“栗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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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6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因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镇江安装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涛,被申请人镇江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3日,一审原告平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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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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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