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26
    百问通
    工伤案件的认定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在此,笔者将对工伤所涉及到的问题一一分解,以供借鉴。 一、何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如何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 2022-09-23
    百问通
    丛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高级陈列督导工作。 从2019年4月2日开始,从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龙江及内蒙古区域的鸿星尔克公司门店巡店,工作内容为现场指导调整门店的陈列、店铺形象检查等工作,推动各门店清明节期间的销售。出差期间……4月11日在锡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场底店巡店。工作结束后,丛某接受该店店长高某宴请,于当晚入住当地汇某酒店501房间,4月12日凌晨被发现死亡,110和120到达现场,医生诊断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拟为丛某死亡申请认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状态,不能认定工伤。从某家属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本案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无误。家属依然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 从某家属主张,饮酒行为系属于...
  • 2022-09-23
    百问通
    【人社部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
  • 2022-09-23
    百问通
    ☑ 裁判要点 1.职工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就赔偿事宜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仅以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损害职工的法定权利。 2.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萍、李振玉,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志权,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周祖华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
  • 2022-09-22
    百问通
    裁判观点: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再审申请人唐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 故再审申请人唐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看案情: 唐文是唐门建筑公司员工,上午工作时间是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是15:00-19:00,唐文的工种是杂工,从事刷漆、递材料、煮饭等工作。唐文吃住在工地的宿舍区。 2016年8月5日14时03分过后(下午两点多),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 人社局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 2022-09-16
    百问通
    【基本案情】 萧远山系某建筑公司员工,12月1日,公司安排萧远山在一工地对外墙空调机架进行油漆工作,约16时萧远山在其工作的空调机架上吸烟引燃了身边工作使用的天拿水,导致全身着火。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萧远山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萧远山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萧远山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社保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萧远山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萧远山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萧远山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萧远山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萧远山工间短暂歇息期间吸烟,是一种休息方式,而工间短暂休息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萧远山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所吸烟的确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
  • 2022-09-14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 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
  • 2022-09-14
    百问通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常发生,造成该损害的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长期以来无法可依,也是一直困扰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首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制度,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规则。可以预见,该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对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肃劳动纪律无疑将会起到很好保障作用。 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极其少见,即使发生了也并不难辨认,因此这里省略不说,只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问题。可以这样说,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大多都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在用人单位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大概率地会发生将劳动者一切过失行为甚至是因意外事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形统统纳入到追偿之列。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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