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23
    百问通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l...
  • 2022-09-23
    百问通
    借款是解决资金短缺的常见方式 但因为借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也屡见不鲜 向同一人借多笔钱 债务人无力偿清所有债务时 应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白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条三份。在三份借条中,老王均备注利息为“月息1.5厘”。2018年期间,二人曾偿还老王1万元本金,但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老王为索要借款,将小张、小白起诉至平阴法院。诉讼中,双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本金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由于书写错误将利息备注为1.5厘,但根据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10万元及12万元的两笔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连续支付的,故法院认定,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1.5分。对于8万元的这笔借款,虽有老王自行备注的利息,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就该笔借款曾约定过利息,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为无息借款。据此,在上述三笔借款中,12万元借款的债务负担较重。 根据《...
  • 2022-09-21
    百问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9月12日审议通过。细则第二条详细列出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2种表现形式。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
  • 2022-09-21
    百问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的债务人为了“耍赖” 在欠条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这欠款还能要回吗?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 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
  •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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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该还吗?恋爱期间的转款,究竟算是借款、赠与,还是算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 近日,厦门各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案例1:同居两年后分手,32万元转账她该还吗? 同居两年后分手,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偿还借款32万余元。同居期间转账32万元,究竟算不算借款?该不该偿还?近日,翔安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男子小平(化名)起诉认为,双方同居期间,他转账给对方的32万元是借款,因此,对方应该偿还。 而被告小芳(化名)则答辩说,同居期间男方居住在女方家中,女方并未向男方借款,案涉款项系男方主动转账给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开销及双方共同创业的支出,双方款项往来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同意还款。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平与小芳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除本案诉讼的转款外,小平与小芳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案涉转款发生在其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小芳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小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交付钱款时双...
  • 2022-09-16
    百问通
    司法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3项关于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是本次修正新增的内容。对于职业放贷行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规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释虽有涉及,但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并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 2022-09-14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nb...
  • 2022-09-08
    百问通
    ▶▶条文速递《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在原《合同法》第74条基础上,对债务人恶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撤销的权利。▶▶案情简介 在朱某等债权人与债务人A公司、刘某民间借贷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A公司、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向债权人开具调查令,债权人持令在2020年6月30日获得债务人A公司(甲方)与债务人刘某之子刘小某(乙方)签订的《转让书》,《转让书》显示签署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约定甲方一次性将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租金一次性交清,甲方自愿放弃该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补偿款及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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