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08
    百问通
    【编者按】 原合同法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但未对通过受让债权债务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设置额外的条件。债务人通过受让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的难以清偿的债权并行使抵销权的方式以清偿债务,是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方式,还是属于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无疑问。2022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持第二种观点,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说理与论证,并参照企业破产法对抵销权行使的限制的有关规定,值得关注。 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
  • 2022-07-08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一项重大修改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担保人的追偿权规则。 《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2022-07-01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华,女,汉族 被申请人:杨雪勤,女,汉族...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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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三、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大连羽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弘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大连羽田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1)确认羽田制造所将其以弘丰公司名义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B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有效。(2)确认龙王塘办事处下属原龙王塘特种轧钢厂厂区所属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仓库、变电所、职工宿舍、办...
  • 2022-06-20
    百问通
    01 裁判要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02 基本案情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号楼X单元X室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涉案房产被本院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其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产于2018 年11月15日登...
  • 2022-05-31
    百问通
    一、写在前面 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允许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具体到股权让予担保中,股权转让人并非有真实的股权转让意思,而仅仅将股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因此,如果判定为让与担保,则转让人即便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 那么如何判断谁应该享有股东资格,就要看这笔交易是否系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 二、让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2019.11.8施行)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
  • 2022-04-02
    百问通
    《物权法》时代,按以物抵债的约定时间划分,分为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和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对于未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通说认为,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应认定无效。对于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学说上则有“代物清偿说”与“诺成合同说”之区别。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颁布后上述学说不再妥适,无论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都不能依据禁止流质而判定无效。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物权法》时代,履行期限届满前有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物抵债就归属于债权人的约定,因违反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规定的无效。 1、《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论述:①要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均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设定禁止流抵、流质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防止居于优势...
  • 2022-03-04
    百问通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 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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