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11
    百问通
    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
  • 2022-05-07
    百问通
    【裁判摘要】 原告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原告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东红,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新河路155-10-1。 法定代表人:徐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舒旭翔,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再审申请人沈东红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舒旭翔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东红申请再审称,其于2019年8月21日借给中泰公司、舒旭翔人民币(...
  • 2022-04-06
    百问通
    原告安葬女方的费用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并需要其大儿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两个阶段来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离婚而与女方同居,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没有法定义务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场处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况下,将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风俗的表现。原告与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明知其对女方无法律上的安葬义务,但主观上仍为避免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利益受损而将女方安葬,客观上该安葬行为也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原告虽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将女方称“爱妻”,但不能否认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利于对女方有安葬义务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公然以“爱妻”“丈夫”名义办理女方的丧葬事宜,宴请亲友和刻碑留记对外“公示”,该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 2022-03-07
    百问通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本身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1、人民银行不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17页:“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 2022-03-03
    百问通
    导读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具体案例 2020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 2022-02-25
    百问通
    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
  • 2022-02-25
    百问通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纠纷 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如何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举证,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将不予以采信。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