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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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  一审:(2017)湘1021行初207号;二审:(2018)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系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系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系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S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经核算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140元,共计58440元。2017年9月2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支付张文平的丧葬补助...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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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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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并未就职工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认定。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2.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作适度从宽解释,不能要求“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刘伟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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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安佑饲料公司诉淮安区人社局、淮安区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2017)苏行申1678号】 ♢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时间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铜华打了招呼出去买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买药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健康后继续工作,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左同永外出是为了买药,药店应为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药店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左同永在去药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淮安区人社...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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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川0503行初2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某某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MHG7F。  法定代表人李京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6162N。  法定代表人易祖奇,局长。  出庭负责人肖桥远,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某某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X0X1XJ。  法定代表人同朝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  委托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厦公司)不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关于第二医教园区人才公...
  •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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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在起诉期限已超过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告知了原告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从维护起诉期限制度从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出发,不应认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已经丧失了的诉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重新取得。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俊战,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新华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原审第三人:王龙金,男,193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再审申请人纪俊战因诉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沧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小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杨科雄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俊战向河...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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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某玉,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略,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荣,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嘉,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某玉因被申请人郭某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吉某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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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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