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1-09-29
    百问通
    曾光磊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经典案例) 案 号:(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 指控罪名:盗窃罪 判定罪名:无罪 关键词:疑罪从无、明显瑕疵、排他性结论 核心问题: 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的,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裁判要点: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若根据案件的被害人陈述、书证和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且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没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故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此时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2)阳春法刑初字第19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 【案情】 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曾光磊伙同吴天锡、韦业欣(均已判刑)、伍小明(绰号猪肉红、猪肉,另案处理)等人于2001年7月至10月期间,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曾光磊参与盗窃五次,盗得财物价...
  •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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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格吉勒图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经典案例) 案 号:(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 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判定罪名:无罪 【裁判规则】 关键词:有罪供述,证据体系,排他性,证明力 核心问题: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裁判要点:证据须形成体系、互相可以印证且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不符,证据之间无法互相印证,缺乏证明力;指甲缝里附着血液的鉴定结论缺乏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表现不稳定,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很低,证据之间无法形成体系。故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对被告人应作无罪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 【案情】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
  •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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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旭辉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经典案例) ——“疑罪”的司法认定 案 号:(2014)苏刑三终字第0072号 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判定罪名:无罪 【裁判规则】 关键词:有罪供述,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 核心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推定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点: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虽然被告人在审查中作有罪供述,但是在定罪时,应当结合其他现有证据,该案件疑点较多,也没有准确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裁判要旨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当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的准确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被告人所供称的作案工具不能确定且不在案,案发现场的非封闭式亦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时,虽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
  •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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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福田、傅兵被控抢劫宣告无罪案(经典案例) 案 号:(2011)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9号 指控罪名:抢劫罪 判定罪名:郑福田抢劫罪、被告人傅兵无罪 【裁判规则】 关键词:证据确实,证据充实,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核心问题: 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推定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点: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就要求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司法机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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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福被控拐卖人口终止审理案(经典案例) 案 号:(2010)厦刑初字第125号 指控罪名:拐卖人口罪 案件结果:终止审理 【裁判规则】 关键词:已受理,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终止审理 核心问题:对于已受理的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因此,对于已受理的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该案件。 要点提示 准确认定追诉时效期限既涉及新旧法的适用也涉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已被判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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