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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百问通杜某1、李某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9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1,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宝余。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30307U。 负责人王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焕阳。审理经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2)Z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宝余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指派检X官官承贤、检X官助理魏晓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宝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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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百问通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陕0326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窦建利,又名豆某。审理经过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县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建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有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5日17时35分,被告人窦建利驾驶陕C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眉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宝中线十字处向东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陕CXXX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窦建利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窦建利及其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金已给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视频、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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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百问通藏某1、藏某2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9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2。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晓峰。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原锐,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盖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016747537。 负责人刘真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2)Z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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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杨发忠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云2627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杨发忠。审理经过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未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发忠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芬、检察官助理胡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发忠带人在广南县之间的小路以人民币50000元买了罗某1亲生的一名男婴,并将男婴和买家送至富宁后回家,从中获利4000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检察院认为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发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辩称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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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吴开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桂1030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吴开成(小名:重登)。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21年11月23日被西林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成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份,同案犯项金球、侯某、项某、杨某3(均已判刑)等人到云南省广南县县城以2万元人民币向杨兴富(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越南籍妇女杨某1,并带回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央龙村准备贩卖。2009年4月29日,候志民(已判刑)、项金球等人将杨某1带到被告人吴开成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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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百问通♢ 案例索引:刘其财与刘建忠、郑光荣、杨巧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申7699号】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案外人或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有关诉争股权的审理和确认,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对于刘其财是否通过受让行为取得案涉股权的所有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重点应当审查在前案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诉争股权时,案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商档案中是否登记在刘其财名下。 现刘其财所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虽然显示案涉股权于2014年6月6日发生变更,但未能体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案涉股权的权属状态。而刘其财所举示的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初677号生效民事判决同样不足以支持其所提主张。因此,刘其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案涉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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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百问通♢ 案例索引:原告汪俊杰与被告俞玉龙、颜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辖19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因超出本条规定范围,应当认定其约定无效。 具体到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南京市雨花台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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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挪用资金罪案(2010)金某马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甲。 委托代理人方乙。 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倪某某诉称,200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属被告村集体所有的溪滩及桑某等,原告为此于同年8月20日支某某包款66200元、9月16日支付8000元、10月8日支付45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均由村主任(兼任村会计)滕某某经手收受;原告付款后,被告却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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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480号 当事人 原告翁惠英。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 被告徐国仙。 被告叶荣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审理经过 原告翁惠英与被告徐国仙、叶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被告徐国仙、被告叶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翁惠英诉称,2013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很快就会归还。但直至同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只归还了10万元,余款5万元未再归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夫,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证、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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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2民初4687号 原告:毛天花。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序银。 被告:张国英。 委托代理人:张淑英。 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序银,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承统。 第三人:吴祖晓。 第三人:张灿华。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 原告毛天花与被告王序银、张国英、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原告毛天花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金义商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毛天花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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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百问通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川0503行初2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某某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MHG7F。 法定代表人李京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6162N。 法定代表人易祖奇,局长。 出庭负责人肖桥远,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某某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X0X1XJ。 法定代表人同朝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 委托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厦公司)不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关于第二医教园区人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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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百问通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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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百问通关键词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阅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第97条第3款、第4款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包某至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下属的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登记中心,现为上海市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要求提供包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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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百问通张淑萍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辽01行终4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抒楠,系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萍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淑萍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书,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房屋及土地进行相应补偿,案涉房屋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实施之前被错误改造而拆除,但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从未对补偿达成过协议,被起诉人也未补偿过上诉人。直至2013年被起诉人给予上诉人房屋一处,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虽然是在行政法实施之前,但被起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是2019年6月21日,是依据第十一号联席会议对上诉人作出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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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百问通李厚与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辽01行终4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 上诉人李厚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厚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书,由法院立案审理该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1992年11月被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将自建房屋及土地合法拆除和征收的被征收主体,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依授权拆除上诉人房屋后,出具给上诉人李厚住户迁出证及动迁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凭证,但一直未实际获得相关权益,相关的安置补偿职责一直未实际履行。上诉人(2020)辽0105行初248号判决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共计3906880元,标的为行政给付之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未在一定期限内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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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百问通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仪征法院受理对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苏港公司管理人。2014年10月30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8月25日,裁定宣告苏港公司破产。根据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管理人依法将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共计8次挂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13日,管理人以起拍价1.84亿元进行第九次挂牌,最终以2.34亿元成交。2021年12月24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苏港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仪征法院裁定认可。2021年12月28日,仪征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苏港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苏港船厂破产案是仪征法院审理的单体最大的船企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破产财产因产业政策限制等问题经过八次拍卖未能处置,职工、施工队等债权人信访矛盾长期无法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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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士海,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东盐村。 委托代理人:朱红娟,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长龙,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5栋1单元1002号。 再审申请人周士海因与被申请人汤长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士海申请再审称:(一)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适用该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汤长龙延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已达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周士海无需催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周士海未尽催告义务,无权解除合同,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周士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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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 负责人:王中魁,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铁华,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柳庆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君,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iv>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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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蒲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10层AB区。 诉讼代表人:蒋志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06-114号一至二层。 负责人:李友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建环公司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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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3872370-3。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铎,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858875-0。 诉讼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化工)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铎、缪崇林,被告天宇化工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公司诉称:2006年3月,通州公司、天宇化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天宇化工将其新建的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施工,合同价款800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开工前预付总价款10%作为预付款,每月付当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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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百问通肖向和与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2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向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向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改判婷伟公司支付肖向和员工务某、生活费及租金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511.60元、退还肖向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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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百问通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23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20号甲。 法人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 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人:高政威,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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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百问通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黄飞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30民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肇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孝忠。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婷英。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北大街18号院1栋1室G-0014。 负责人:顾双鸣,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跃、康孝忠、袁婷英、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冲填阿克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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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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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原审被上诉人 王春海(一审被告),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出生,系香港合成贸易公司经理,现住香港沙田马安山缔龙苑龙耀阁5号幢,国内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加积东园二巷14号。 委托代理人 杨志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 海南省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 林维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解放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跃进,该局长。 王春海和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市建)、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作出了(1999)海南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了(2000)琼高法经申字第15号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王春海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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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67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827867179.08元,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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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08号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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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字第589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派逊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欧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欧洲圣诞小镇舞台搭建合同》,约定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被告在上海东江湾路500号上海虹口游泳馆内提供圣诞活动的制作、安装、拆场工作;工程于2014年11月25日开工,搭建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同月3日,撤场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工程所需材料由原告提供,工程质量标准以附件描述为准,验收标准以行业标准及按效果图验收;在交付使用后至展会结束,租用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由被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工程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原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合同工程款为2968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时预付50%工程款,展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按所欠工程款的日百分之一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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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百问通汇某公司诉国某公司缔约责任纠纷案 案例发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权责关键词: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关联性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汇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约定联某公司拟向汇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用以购买汇某公司持有的金某公司100%的股权;汇某公司同意出售其持有的金某公司的100%股权,用以认购联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该框架协议实际为双方经协议,在法定程序下,由联某公司在购买金某公司的股份并达到规定比例,使联某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待符合上市的条件由汇某公司控股后再行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资产重组过程中,双方进行了磋商和部分合作,汇某公司指派孔某至联某公司,由联某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后又制定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该预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意见,但联某公司并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联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罢免现任董事长孔某,联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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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指导案例115号 【关键词】 民事/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先行判决/行为保全 【裁判要点】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具有独立价值。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基本案情】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是涉案“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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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指导案例86号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第39条 【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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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 指导案例47号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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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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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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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建军,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逸平,原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国际证券投资基金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32号。 负责人:吕存昌,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该营业部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芝,该营业部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3号。 负责人:梁爽,该营业部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云南营业部)、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鹏环宇营业部)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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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民终15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遐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某某金色比华利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信托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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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士海,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东盐村。 委托代理人:朱红娟,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长龙,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5栋1单元1002号。 再审申请人周士海因与被申请人汤长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士海申请再审称:(一)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适用该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汤长龙延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已达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周士海无需催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周士海未尽催告义务,无权解除合同,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周士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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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詹亮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2009)闽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责令福建高院立即强制执行该院(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审阅了福建高院案卷和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投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简称海通证券营业部)证券权益纠纷一案,福建高院于2009年6月11日做出(200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投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福建高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发出(2009)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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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百问通【裁判摘要】 1、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裁判文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珏,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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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百问通【裁判摘要】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当事人为离婚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已与丈夫分开居住多时,客观上并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应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故本案并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协商成立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数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展工作,并无越权代理行为发生。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即无据证明律师存在背离诚信的主观故意。 第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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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百问通周某、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2138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7日,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庭审中途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二个月,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母亲杨香花于1993年经周凤江、周桂芬夫妇介绍,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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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百问通类某、罗某1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28民再12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1。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某1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类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2、宣告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罗某1承担。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某1未作答辩。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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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百问通郁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郁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郁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彩礼仅为160000元,而不是320000元,2019年7月21日郁某母亲向孙某汇款的160000元是赠与款并非彩礼。孙某母亲也为郁某购买了价值60000元至7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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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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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裁判摘要]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体现为该财产明确且特定。信托财产的确定要求其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也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 四、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主张信托无效的,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28号3号楼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北京德和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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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裁判要旨】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阮某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12点左右,阮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某平均每天耗时6个小时左右。2008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送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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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基本案情 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经审查,保险公司与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并未提及妊娠期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的询问事项,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向祖某解释该“糖尿病”包含妊娠期糖尿病、亦未询问祖某是否患有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我国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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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基本案情 吴某工作的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的释义包括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吴某经诊断患有急性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内覆膜支架隔绝术。保险公司以吴某的手术未达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吴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向吴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官说法 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取得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