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2-06-10
    百问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闽08刑终79号   抗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1、简某1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  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某1及其辩护人沈红、原审被告人简某1及其辩护人陈梅珍到庭参加诉讼...
  • 2022-05-30
    百问通
    张大民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8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张大民。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民及被害单位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大民在担任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22040元归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张大民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1000元,其他资金至今未归还。  上述...
  • 2022-05-30
    百问通
    王士芬挪用资金罪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67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士芬于  2015年10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1891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被告人王士芬于2016年11月23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王士芬存放赃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士芬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士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士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 2022-05-30
    百问通
    汤醒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9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醒。被告人汤醒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醒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汤醒在苏州市常富隆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货款不上缴公司,挪用该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及生活消费等,至今无法归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汤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
  • 2022-05-30
    百问通
    穆××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青重字第00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被逮捕,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穆××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及其辩护人屈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
  • 2022-04-19
    百问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佳鸣,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亚辉,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 2022-04-06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2022-04-06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印正德公司)、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芳斋公司...
  • 2022-03-29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2022-03-14
    百问通
    许某1申请认定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民法典》首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22民特1号     申请人:许某1。  被申请人:许某2。  法定代理人:尤某(系被申请人许某2的母亲)。  申请人许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某1称,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许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许某1为被申请人许某2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许某1与被申请人许某2系父子关系。2017年,被申请人许某2生病,被误诊为抑郁症在医院进行治疗,被申请人许某2的妻子李伟觉得被申请人的病情并无好转,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贺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许某2一直与其父母亲一起生活,病情越来越严重。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许某2在北京宣武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认知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起居不能自理。2019年9月29日,经贺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不具...
  • 2021-10-16
    百问通
    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21号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 2021-10-16
    百问通
    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案情] 原告:季频,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良洪,该所所长。 第三人:沈占良,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沈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季频因不服被告...
  • 2021-10-16
    百问通
    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4起“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0.25 权责关键词:合法 证明 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某镇11、12号相邻房屋在1952年被确权为沈某甲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将11号房屋转让给沈某乙、12号房屋转让给章某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于1990年就11号房屋向沈某乙颁发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领取)、就12号房屋向章某某颁发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面积,侵害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对12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
  • 2021-10-16
    百问通
    某公司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案例发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30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 合法 违法 不予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招商引资引发的行政允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长达十余年,矛盾较为激烈。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诚信政府的形象。且某公司前期投资损失仍需待本案生效后另行提起赔偿之诉来主张,必然引起其他关联诉讼。二审审理中,法官多次赴现场实地勘查,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让双方提出具体意见。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公司填土项目先后进行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某公司投资损失。经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积累了十余年的矛盾彻底得到化解,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有诺必行,实现了行政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于...
  • 2021-10-16
    百问通
    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粤行例第6号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特征性描述/不予提供/信息不存在/充分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 申请人在不知晓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其提出的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掌握,行政机关如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提供的,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如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703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15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孚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南海区政府于当日收到申请后,于同...
  • 2022-01-24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2022-01-24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2022-01-21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2021-12-26
    百问通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报总第284期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27-32页 【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杏花邨...
  • 2021-12-26
    百问通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总第291期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26-29页 【裁判摘要】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666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东配楼20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健,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锦湖路4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 2021-10-16
    百问通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自行委托,第三方 核心问题: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且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法院可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因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而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施工方继续履行或实施补救,可作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判决,解决双方的矛盾。 案情: 原...
  • 2021-10-16
    百问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当事人自愿原则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结算结果? 裁判要点: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监督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干预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除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另有约定,不能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 2022-02-16
    百问通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反家庭暴力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实意愿  【要旨】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
  • 2022-02-15
    百问通
    【裁判提要】 1.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2. 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本案中黄栋梁、黄美霞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栋梁的民商事案件中,黄栋梁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栋梁及其配偶黄美霞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栋梁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
  • 2022-01-25
    百问通
    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号】(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案情】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
  • 2022-01-20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 2021-10-16
    百问通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公报案例)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结果: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 核心问题: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恐吓性的文字从视觉上威胁另一方,且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

暂无数据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