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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王璟非法经营案——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璟。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又以上海融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保证金、短存短贷等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璟与广东发展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和梁溪支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西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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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韩振等收取医保卡后划卡套取药品进行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案(2013)参阅案例82号 [裁判摘要]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医保卡余额兑现为名收取医保卡套取各种药品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振,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韩楼村前韩楼组49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轩,男,2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韩楼村前韩楼组49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振、韩轩犯非法经营罪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韩轩经与刘永杰(另案处理)合谋贩卖药物非法牟利,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以“医保卡兑现”为名,按照65%~70%的返现比例,对外大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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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百问通林某某挪用公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421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庆、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解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负责高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由于高台新农合办无对公银行账号,林某某先后将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医保费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12日,为个人多得收益,林某某多次用存在其个人账户中的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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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百问通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云0722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艾永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永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2,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21〕Z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永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永明及其辩护人陈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贪污罪 2004年,中国水电昆明水电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昆明院)开展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调查前期工作。为骗取移民补偿款,时任县移民局财务股股长的被告人艾永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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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百问通张利协助组织卖淫案——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8)渝0101刑初553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累犯 立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量刑建议 抗诉 来源:陈峰:《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8页 刑罚:被告人张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指控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张利协助组织卖淫案——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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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四光申请再审称:(一)王四光与和丰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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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百问通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法律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一)关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判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主要在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时间的认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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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百问通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并向物资供应站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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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百问通甲银行与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同一标的物上浮动抵押与质押竞存时应按公示在先原则确定顺位 案 号:(2017)沪民终2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例发文: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认定完成登记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优先受偿顺位时,应当按照登记(或完成质物的转移占有等其他物权公示方式)在先原则确定。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财产范围自抵押财产确定之时确定。动产浮动质押中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8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署信贷函,约定乙银行向丙公司提供美元4,000万元或其等值人民币的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同日,双方签订《仓储物及仓单质押协议》,就质押财产和担保债务作了约定。2012年6月26日,乙银行、丙公司与案外人戊公司签署协议,指定戊公司提供担保物监管服务。2014年12月23日,丙公司与戊公司共同向乙银行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物的具体内容。因丙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乙银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