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青检刑不诉〔2021〕2008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号**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1日22时许,赵某某在**水电站下面的溪中电鱼过程中,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其在电鱼。赵某某因未携带装鱼工具,便叫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拿袋子去装鱼,随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就拿着袋子到溪边装完鱼后,便将鱼带回**水电站厨房宰杀。后赵某某再次叫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下去装鱼,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吴某某就一起拿着袋子到达溪边,赵某某负责电鱼,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和吴某某负责在溪边上装鱼。赵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电鱼共计217尾,重量3.90公斤。该案案发时间2021年05月31日,处于丽水市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