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无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乐。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麦汉华(另案处理)通过麦汉忠(另案处理)认识冯而等(另案处理)并贩卖毒品给冯,由麦汉忠负责联系毒品的购买及交付。2015年9月18日,冯而等打电话向麦汉华购买2条冰毒(每条约1千克)。由于麦汉忠只能找到1条冰毒,麦汉华遂通过周雪(另案处理)联系李洪(另案处理)购买1条冰毒。周雪当场联系李洪,李称有货并让周联系边手强(在逃)购买。同月19日16时许,麦汉华搭载周雪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边,将2万多元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