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08
    百问通
    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   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 而这些债务,你也得还……   到底, 该不该你来还这笔债务呢? 这个话题一度引起热烈讨论。 在佛山的有两起案件,同是配偶欠的债,佛山中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其中一起丈夫欠债500多万,妻子却一分钱不用还!     到底什么情况下, 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就通过这两起判决解释。   案例一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刘女士   判决结果:佛山中院经过二审,撤销其对丈夫510多万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配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非共同债务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刘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
  • 2022-09-02
    百问通
    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对于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款协议”方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争议,审判实践中:①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②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③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④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根据夫妻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说明:本节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2022-09-02
    百问通
    很多企业资金运转不周时, 会通过借款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但是因手续不正规等原因, 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最近 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因借条上的签名起了争议 跟小编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批发零售存储等,公司股东在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之间多次变更,目前公司股东为李某甲、李某丁。 赵某某系甲公司经销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多次将资金交予甲公司,并从甲公司批发化肥进行销售,存入甲公司的款项按约定计付利息,赵某某所购化肥款从中扣减。后经结算,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赵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据四张。以上所有收据收款事由栏均写有“结息另转存<计息6厘>”,收据上均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并有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均未写明还款日期。后李某乙在四份收据上均补写“借款”二字并签名。 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
  • 2022-08-31
    百问通
    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一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
  • 2022-08-24
    百问通
    导读: 丈夫因公司发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出借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案 情 简 介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非绿木公司...
  • 2022-08-16
    百问通
    王阳、盛君与徐林是好友。因徐林急需用钱,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阳、盛君多次借款给徐林,共计25万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盛二人欲起诉徐,为“保险起见”,二人向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 凭借工作便利,姜杉查出徐林和其妻子陈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且陈一名下有两套房产。于是姜杉告知王阳、盛君,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林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有陈一的房产兜底,不怕讨不回借款。为了能顺利保全两套房产,姜杉还建议王、盛二人将借款拆分成两案分别起诉。 王阳、盛君遂胁迫徐林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计借款达25万元,“按规矩”要出具借款金额双倍的借条,要求其将落款时间分别写为2017年9月与10月初。盛君拿到借条后找到与徐林并无借贷往来的汪雨,让汪雨与其各持一张借条向徐林及其前妻陈一提起民事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归还借款”,并将两案交由姜杉代理。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徐的前妻陈一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一的两处房产被...
  • 2022-08-16
    百问通
    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小王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妻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
  • 2022-08-15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共债共签;二是另一方事后追认;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情形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较为难以处理,那就是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举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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