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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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说: 两个案例,一个是给情人大额转账,二是男方私下通过直播平台花费巨款打赏女主播以及直接向其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现女方要求第三方返还,会获法院支持吗?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裴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成为夫妻。2017年3月,裴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相识,继而成为情人关系。裴某某私自多次通过转账等形式,赠与乐某某总计113809.69元。 审判结果 裴某某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乐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在妻子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乐某某,属于无权处分,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乐某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林某某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原告倪某某与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赵某因病去世。倪某某之后发现,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赵某花费40余万元打赏女主播。倪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审判结果 赵某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按照约定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赵某向主播打赏即将真实货币在直...
  • 2022-10-13
    百问通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灏舸,女,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瑞泉,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霖,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英,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威兰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敏...
  •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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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当事...
  • 2022-10-12
    百问通
    ▶引言 古人言:“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古人又言:“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该怎么办?本文所谈的案例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男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幸运的是,法官在当时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作出了一份温情满满的判决,解决了女方无钱治病的难题。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徐某(男)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2018年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张某某身患癌症,在治疗中。张某某虽有大病医保,有退休金,但不足以支付持治疗所需的费用。2017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某地房屋被征收,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0余万元。2018年,徐某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余万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给予张某某1万元。张某某因治病无钱,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被征收补偿款600余万元的一半归张某某个人所有。 二...
  •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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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
  •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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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
  •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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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1.冯春花与马晓琴均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的保证条款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
  • 2022-09-15
    百问通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 法 典 条 款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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