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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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17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继子女;抚养关系;继承   【裁判摘要】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0-43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3282994   2.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权;非婚生子...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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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关于继承关系成立的材料 0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0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被继承人离异的,应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被继承人丧偶的,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未婚的或未再婚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未婚或未再婚情况说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情况说明,或申请法院调查。 03、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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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李大海(化名)祖籍为北京,年轻时是一名工程师,其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上海女子孙兰(化名),后二人恋爱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李小洋与女儿李小荷。李大海与孙兰结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另一套房子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徐汇区房产系李大海与李小洋共同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大海和李小洋。 2008年4月,孙兰去世。2017年11月,李大海去世。李小洋认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小荷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两套房屋中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都应作为遗产。因为兄妹二人就继承分配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李小洋只好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李大海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李小荷继承;判决李大海遗留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由李小洋继承。 法院受理李小洋的起诉后,李小荷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其父亲李大海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到去世,而李小洋自1999年起长期旅居国外。...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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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旨 子女清偿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应以继承其遗产为前提,并且清偿债务的范围也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子女放弃继承的,对已过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基本案情 牛某甲向利津县人民法院诉称:1.请求张某、张某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牛某甲垫付款11200元;2.诉讼费由张某、张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张某甲系张某乙之女。张某乙去世前从医,牛某甲因病与其认识。2018年1月2日,张某乙因经营需要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牛某甲系该借款担保人,借款形成后,张某乙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因张某乙无力偿还,牛某甲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该借款。2021年4月份,张某乙因煤气中毒去世。借款之前张某乙与葛某某离婚,张某甲随葛某某生活。张某乙去世后遗留有坐落于利津县汀罗镇商业街的商品房一处,价值20万元。 张某未作答辩。 张某甲辩称:葛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偿还情况均不清楚,葛某某与张某乙已于2017年离婚。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日,张某...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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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遗产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3 法定继承权是长辈在身前未立遗嘱,死后子女及晚辈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申请法定继承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是身份证、户口簿。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 全体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6. 继承人中有失...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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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丙(现已成年)。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购买了房屋一套(代号A),并登记在甲个人名下。后来,甲乙离婚,该房屋仍归甲所有,登记在甲的名下。 再后来,甲遇到了丁,二人一见钟情,遂共同生活同居在了该房屋内。甲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甲向丁累计借款30万元,最终经过结算,甲给丁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因甲向丁借款30万元,现因甲无力清偿,自愿将名下的房屋A抵押给丁,自本借条出具后,甲丁二人两不相欠,再无纠纷。 上述《借条》出具后,甲搬离了该房屋,留丁独自居住。一年后,甲意外身亡,乙、丙以甲的继承人身份将该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在二人名下,并作为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丁搬离该房屋。  一、本案中,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如何变动的? 首先,该房屋系在甲乙二人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但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导致二人的财产混同,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亦为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甲乙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涉案房屋仍归甲所有,属于甲乙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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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领取。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抚恤金。原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原告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遗嘱处理。遗嘱的内容为:“我与薛某一起安度晚年,为以后大家和睦相处,特制定以下几点嘱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财产归儿女所有。二、我去世后,关于薛某的一切生活与我们的儿女无关。”立遗嘱人:王某(签名按印),当时人:薛某(签名按印),代笔人:王甲、王乙。2007年4月5日。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阐述的房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割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给予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能按遗产继承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抚...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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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人因病去世,家人不知其储蓄账户密码,能否请求银行协助提取存款本息? 案情简介 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6日,两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载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况:账号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935.31元(活期),账号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原告李某华、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鲍、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码,无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行支行辩称,通过结婚证能够确认李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通过查看死亡证明也知道徐某已经过世了,在事实与理由中只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没有显示是定期还是活期,我方没法查询。是否曾经挂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没有提供给我方进行查询,现在具体情况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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