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一、有的观点反对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