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殿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