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民申6126号(当事人化名)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电子公司向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达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达山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达山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达山无责。 万达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万达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万达山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万达山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万达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万达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