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1-24
    百问通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指导案例162号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经销关系/被代理人的商标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  【基本案情】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
  • 2022-01-24
    百问通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
  • 2022-01-21
    百问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则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与销售金额系等同概念,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明确系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该与该章节其他罪名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保持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否则会破坏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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