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7
    百问通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承兑汇票不附带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几个特点: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企业解决融资难,快速变现的需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收款人找付款人承兑时,却有时遭到拒付,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形时,收款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后,持票人能否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请求欠款人支付欠款? 持票人对到期付款的“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自汇票...
  • 2022-01-24
    百问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建军,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逸平,原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国际证券投资基金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32号。  负责人:吕存昌,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该营业部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芝,该营业部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3号。  负责人:梁爽,该营业部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云南营业部)、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鹏环宇营业部)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伟、代理...
  •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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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中,利益是每一个投资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让投资者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至于以牺牲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这就要求存在良性竞争。具体在证券市场当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便是证券市场得以良性竞争的前提,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根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犯罪,其本质就在于违背了前述“三公原则”,换言之,行为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数量的操纵,其实质就是进行垄断、就是破坏“三公原则”、就是对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机制的破坏与对正常资本流动、配置的干预,并会对市场投资者利益造成侵害。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在考察本罪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理清本罪主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合适的解决建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演变 1997年《刑法》第182条设立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具体内容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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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法释〔2020〕5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
  • 2021-09-16
    百问通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发布实施。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体措施,形成组合拳。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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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篇 1.什么是外资银行、外国银行? 在中国(为叙述之目的,本指南“中国”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外资银行包括:(1)外商独资银行: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国银行代表处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而只能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其他三类机构属于营业性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2.设立外资银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中国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3.设立外资银行由那个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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