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11种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汇总(建议收藏)

发布于: 2022-08-03 08:43
比起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庭前辩护重要性并不亚于庭审辩护,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几率远远大于庭审中的无罪辩护成功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四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基于“少捕慎押慎诉”这一刑事政策,本文结合刑事法律规定梳理相关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常见的金融罪名不起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三)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四)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七)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八)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符合起诉条件;
(五)有悔罪表现的;
五、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六、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九、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十一、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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