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十分关注对“正当防卫”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也通过解释和判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但公众关注的“正当防卫”,更多是基于刑法视角,关心其刑法后果,其实,在民事领域同样存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关系,蔡某的母亲是沈某的亲姐姐。2017年7月,因老宅动迁问题,沈某和姐姐发生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沈某姐姐的手臂还受伤流了点血。
沈某的姐姐回家和儿子蔡某说,自己受伤是沈某拿刀砍的。蔡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沈某家,斥责沈某并要求其道歉。而沈某则对蔡某说,大人之间的事与你无关,没有理会蔡某的要求。
2017年7月19日,蔡某在微信上拉了一个包括陈某在内共4人的微信群,说要去打架。傍晚,蔡某、陈某等四人来到沈某家,进入沈某的院落内,双方没有说上几句话,蔡某等人就和沈某及妻子施女士动手打在了一起,沈某和妻子都被打伤(后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沈某的妻子施女士被打倒在地,她顺手拿起一个装有脱漆剂(一种腐蚀性油漆,沈某做油漆工作时所用)的塑料桶用力挥洒,其中很大一部分洒在了陈某身上,陈某因疼痛跑出了院子,双方也就停止了打斗。
后经鉴定,陈某的身体因被脱漆剂灼伤达全身的20%,构成轻伤(十级伤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施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施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陈某就自己的身体伤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施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女士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35%的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10余万元。施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施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不一定就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应当对行为人即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进行判断。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防卫人的行为是民法上的防卫过当,而二审法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也并不是依据刑法上构成正当防卫直接进行认定的,而是依据民法规定进行了重新判断和认定,即便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那么,民法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什么差异呢?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而《民法典》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见,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也规定防卫过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却有重大区别。
刑法规定的“过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还要造成“重大损害”;而民法则规定“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且只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可。
因此,现实中必然会出现虽然没有达到刑法上的防卫过当,但构成民法上防卫过当的情况,也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适用各自的标准。
既不能因为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害需要救济,进而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也不能因为在刑法上认定了正当防卫,就想当然地认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有着重大区别:刑法规定的“过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还要造成“重大损害”;而民法则规定“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且只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