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锤!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如因嫖娼被单位开除合法吗?
北京警方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上面的瓜吃完了,我们谈点与劳动法有关的事。
上述几个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很多人对此觉得很意外,也很难接受。有人就问了我几个问题:
一、法院是不是判错了?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二、能不能以被拘留导致不上班,而以旷工为由开除?
三、用人单位如何做,才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否就一定不会败诉?
关于上述几个问题,我们分析说明如下:
一、法院是不是判错了?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还有人说,那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答案也是不行的,因为员工是下班后嫖娼或赌博,不在工作场所更不在工作时间,与工作没有任何的关系,则当然与劳动纪律没有任何的关系。
从相关规定可以反推直接以嫖娼或赌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即即便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也仅是“暂时停止”履行而已,而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治安拘留这种轻微得多的违法行为。
二、能不能以被拘留导致不上班,而以旷工为由开除呢?
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嫖娼和赌博均属于违法行为,而法律后果也非常明确,其中包括了可处治安拘留处分,此是劳动者可以预见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仍参与相应的违法行为,因此可以推定其对于造成的缺勤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根据该规定可知,旷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无论如何,这种不出勤的行为是因为员工的过错导致,本属于可以避免的情形,由于不能上班的起因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此认定旷工具有合理性的。
三、用人单位如何做,才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明确嫖娼、赌博及吸毒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二)明确因嫖娼、赌博及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导致被行政拘留属于旷工。一旦员工被处行政拘留而解除劳动合同,则败诉的风险大大降低。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否就一定不会败诉?
笔者认为,一般的情形下,只要制度有了相关的规定,对员工作出相应的开除处分风险是较低的,但确实争议极多,各位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多考虑情节、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当地裁判惯例等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