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农历2月,韩某某与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9月,订立婚约。2006年农历11月20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1月19日,生儿子冯某甲。2012年3月9日,生女儿冯某乙。2016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自分居开始,两个孩子都随冯某某生活,由冯某某独自抚养。婚后,双方购置冀DXXXXJ小汽车一辆。后由冯某某转卖,得价款100 000元,由冯某某持有。冯某某常年从事交通运输业,年收入超100 000元。河北省2016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21987元。庭审中,韩某某撤回了要求分割位于邯郸市中华大街某小区商品房及小煤房一处、冯某某在河北航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与冯某某经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婚姻法律关系。韩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冯某某同意离婚,故对韩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双方抚养意愿,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农村习俗,婚生女儿冯某乙应由韩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冯某甲由冯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冀DXXXXJ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变卖所得价款应依法均分,冯某某主张该款为抚养两个孩子已消费完毕,其又自认年收入超过100 000元,有单独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其主张自相矛盾,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故冯某某应依法给付韩某某冀DXXXXJ车辆变卖款50 000元。韩某某撤回部分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是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及分居期间抚养费如何负担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及分割。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往往出现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如何处理好子女由哪方抚养,往往成为难点,如果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在两个子女的情况下,一方为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出现隐匿、抢夺子女,教唆八周岁以上子女表示愿随其生活的的情况。如果在夫妻双方生有两个子女的情况下,按照随谁生活时间长,八周岁以上子女表示愿意随生活,就判归由谁抚养的情况,就会加剧准备离婚前或离婚诉讼中,恶意抢夺、隐匿、教唆子女情况的发生,加剧处理难度,使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即使两个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两个子女都同意随一方生活,只要另一方不存在子女随其生活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应确定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以防止起诉离婚前和离婚案件处理中,一方恶意抢夺、隐匿、教唆子女情况的发生,增加案件处理难度,激化社会矛盾。如本案中,两个子女虽都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亦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子女。
抚养费计算标准亦是离婚案件中处理的难题。随子女抚养方为使另一方多支付抚养费,往往主张对方高收入,以便高标准计算抚养费。如自己也需支付抚养费,则主张自己收入较低。不随子女生活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有时也往往主张自己收入较高,判后,容易造成执行不能。因此庭审时,应向双方释明相应后果。一般应以如下原则处理:收入较高且稳定者应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计算抚养费;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查明其所从事行业,以年固定收入按比例确定为宜,或以行业标准计算抚养费。如本案中,男收入较高且稳定,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计算抚养费;女方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按照农、林、牧渔业年收入25%标准确定计算抚养费。
分居期间一方独自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是该类案件处理中一难题。往往会出现转移、处置、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情形。应告知双方如有该行为的可能导致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后果。如一方持有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处置,或主张已将处置的财产消费,又或主张抵顶债务,对上述系列主张,没有充足可信证据的情况下(证据标准应从严把握,甚至严苛要求),一般不予支持,一般应以处理前的状况或处理的合理价值来进行分割,防止转移、处置、隐匿财产者多得财产,形成示范效应。如本案中,男方主张其已单方将共同车辆变卖,变卖款100 000元,已消费。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应将变卖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方收入较高且稳定,另一方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收入较高且稳定者应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计算抚养费,收入较低且不稳定者应以行业标准计算抚养费。分居期间一方独自抚养子女,另一方亦应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一方持有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处置,并主张已将处置的财产消费,没有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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