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案情:被告将公司承包给原告经营后,在同一港区进行扩建相同业务】-【结果:赔偿原告损失】

发布于: 2021-10-16 15:47

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发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4日,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与海益丰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下属联营公司整体租赁给海益丰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北滘港的港口业务,租赁期限为10年。2006年起,顺北集团对北滘港码头进行扩建,建成后的北滘港二期由案外人经营。2012年开始,北滘港二期业务开通,海益丰公司港口经营业务被分流,利润下降。海益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北滘镇政府及联营公司支付资产补偿款3143.7万元、因业务量减少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5974.5万元及相应利息。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及联营公司共同提起反诉,要求海益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2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顺北集团对尚在租赁期内的北滘港进行扩建二期,建成后交由案外人经营,二期工程与北滘港实为同一港区,场地相通、经营项目相同,势必影响海益丰公司的经营业务。北滘港二期是以租赁给海益丰公司的联营公司名义进行扩建,利用联营公司名义及港口业务经营权进行经营,但海益丰公司并未获得北滘港二期相关权益,顺北集团则按营业额一定比例获取收益。因此,顺北集团和港企公司应对海益丰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另外,海益丰公司对其欠付租金的事实并无异议,应依法支付租金。故判决: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向海益丰公司支付补偿款4190.6万元及利息;海益丰公司向顺北集团、港企公司支付租金1220.2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商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企业民商事行为的评价规范作用,依法认定政府投资企业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条件,给民营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同时判决民营企业依法支付租金,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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