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之一——家暴

发布于: 2021-10-20 15:59
 基   
董某某与潘某一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日生一男孩潘某二,现随董某某生活。董某某与潘某一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5月双方分居,商谈离婚事宜。2019年11月18日,董某某将冀DGXXXX号小型轿车过户到潘某一名下。2019年11月24日,双方见面发生争执,潘某一将董某某打伤。经鉴定,鉴定意见:董某某的损失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11月25日,董某某将潘某一身份证、冀DGXXXX号小型轿车以及该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付给潘某一母亲杨秀芹。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一离婚,潘某一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成讼。
 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随母亲生活为宜,父亲应支付孩子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鉴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冀DG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且车辆女方已交付男方母亲,故该车判归男方所有为宜。因双方对车辆的价值协商按80000元计算,故潘某一应支付董某某车辆补偿款40000元。
  法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因证据固定存在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当一方举证家暴行为确实存在时,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法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即双方的婚姻状况是否存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符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一般而言,在没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书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婚后购买轿车一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随母亲生活为宜,父亲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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