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
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但事件很快出现剧情反转,9月5日上午,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某首次发声,对医院发布的声明发文否认。延某称:家属并没有拒绝剖腹产,而是曾两次主动提出要求为马某进行剖腹产,但医生检查后表示可以顺产,不需要进行剖腹产,于是家属在外面等待了一个小时左右,结果医护人员告知产妇不见了,之后得知其妻子马某坠楼身亡,院方也没有出面给他们一家任何解释。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前我国也有过“丈夫拒绝手术,胎儿腹死胎中”的案例,因为丈夫两次在风险知情协议书上签了“拒绝手术”,结果产妇分娩一死男婴,家属状告了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最终判定医院赔偿105274.62元。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本事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到底医院有无征求孕妇家属进行剖腹产手术的书面同意,是家属坚决拒绝还是医院方认为可以不进行剖腹产而继续顺产,对此问题双方目前各执一词,但根据医疗惯例,医院在手术之前往往会让孕妇家属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同意或不同意做剖腹产手术。但如果医院无法提供其已经明确征求家属意见的证据时,应当推定院方具有过错。如待产孕妇马某的死亡原因经查明确为其自杀跳楼身亡,其死亡原因与医院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家属主张要求医院全部责任,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如何,愿逝者安息。类似的悲剧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生命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当被任何人的意志所绑架,通过这个人间悲剧可以看出,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权利的保障上还有待提高,杜绝这类悲剧再发生,不仅仅是这个家庭应该反思的,还是我们整个社会应当反思的一个严肃课题。
来源: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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