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6民终189号】-【案情:公共场合对顾客不当行为采取合理措施,顾客因自身疾病是否构成侵权?】-【结果:不构成侵权责任,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于: 2022-02-21 14:58

 [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顾客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经营管理者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近亲属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旨: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涉及自助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问题。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自助行为是否合法,重点考察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紧迫情况下,可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本案裁判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与超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并不相悖。超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劝阻不当行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受害人因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超市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超市不能因合法的自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所运用的裁判理念与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新增的自助行为条款是一致的。本案同时还明确,当损害发生后,在不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从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行为自由的角度重申了杜绝结果责任主义的价值导向。
  原告:谷阳,男,32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杜永华,女,65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谷阳、杜永华因与被告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以下简称辉田超市)发生生命权纠纷,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谷阳、杜永华诉称:谷阳系谷某的儿子,杜永华系谷某的妻子。2020年6月13日,谷某于被告处购物。被告员工认为谷某拿了两只鸡蛋未付款,与谷某言语发生冲突进而肢体拉扯,在此过程中谷某倒地。谷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被告员工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即使法院认为被告员工拉扯老人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但是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谷阳、杜永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按照50%的比例赔偿两原告医药费用1503.8元、丧葬费30000元、死亡赔偿金68198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额为3817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辉田超市辩称:被告员工制止谷某偷窃行为时并没有辱骂、殴打谷某。谷某突然倒地,被告员工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被告制止原告家属的偷窃行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下午,谷某(原告谷阳父亲,杜永华丈夫)进入被告辉田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个别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被告员工罗红霞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离开被告处时,罗红霞和谷某进行了对话,谷某返回超市内,多名被告员工和谷某交谈对话,其间罗红霞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被告员工周玉兰拉扯着谷某的衣服袖子并跟随谷某行走,在走至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被告员工周玉红拨打了110、120电话。其间,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谷某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法院惋惜谷某的突然离世,也理解其配偶丧夫之痛,儿子丧父之痛,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员工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予采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事发后,有两名顾客主动对谷某进行了胸外按压,该救助他人的行为亦是值得学习及弘扬的。
  综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6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谷阳、杜永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谷阳、杜永华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谷阳、杜永华上诉称:(1)一审庭审中谷阳、杜永华举证证明在谷某倒地20分钟后,辉田超市员工才拨打120,辉田超市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不能认定辉田超市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一审判决却表述为“心脏骤停”,两者完全不同。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发生言语争执并造成围观,且有肢体接触,此是重要的诱因,与谷某突发心肌梗死有一定因果关系。(3)据知情人透露,事发的起因系谷某数日前在辉田超市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因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作出了拿辉田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老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该行为不对,但在其把两只鸡蛋放回后,辉田超市可以通过报警解决而不应当也无权限制其行动自由。辉田超市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其猝死的直接原因,谷某的发病与辉田超市的不当处理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谷阳、杜永华诉讼请求。
  辉田超市辩称:谷某在偷窃鸡蛋被劝阻过程中忽然倒地,超市员工立即拨打了110、120,辉田超市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其员工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劝导合理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谷某因疾病死亡与辉田超市员工的合法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2020年6月13日15时03分51秒,谷某在辉田超市购买鸡蛋时,因藏匿两只鸡蛋放入裤子口袋内未结账,被该超市员工罗红霞拦住。15时04分01秒谷某返回超市内,15时04分49秒谷某将两只鸡蛋悄悄放入超市置物柜内,15时06分41秒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员工于15时07分34秒拨打110,在15时24分45秒接处警民警电话提示后,于15时26分19秒拨打120。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于15时40分到达辉田超市内,用时约14分钟。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辉田超市是否应对谷某因争执倒地承担侵权责任;(2)辉田超市在谷某倒地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系因受害人藏匿两只鸡蛋未结账引发的纠纷。判断辉田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展开分析。
  关于辉田超市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过错是行为人对发生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社会交往中的必要注意义务。本案中,辉田超市监控视频显示,辉田超市员工在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主要通过拉住衣袖、语言交流的方式与其交涉。双方之间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谷某在双方交涉时仍可前后走动。辉田超市与谷某交涉的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反观谷某,其在被超市员工拦住返回超市时,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将裤袋里的鸡蛋放至超市置物柜上,且对辉田超市的交涉采取回避的态度。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素不相识,更不清楚其身体状况,对其突发疾病倒地无法预见,辉田超市员工劝阻行为也较为克制,对谷某倒地死亡不存在过错。
  关于辉田超市的劝阻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不当行为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辉田超市作为谷某不当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其员工拉扯谷某衣袖,继续与谷某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更具有正当性,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出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和内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内。因此,该劝阻行为是正当的,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合法的自助行为。
  关于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虽然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可能诱发谷某情绪波动而突然倒地,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本案中,从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交涉到谷某倒地,前后不到3分钟。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内容和时长均在合理限度内。故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行为通常并不会造成谷某突发疾病倒地。根据谷阳、杜永华陈述,谷某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史,其倒地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身体状况。综上,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谷某倒地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辉田超市对谷某的倒地不具有过错,但作为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场所的消费者仍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相应的内涵和边界,并不等同于担保义务,不能以受害人死亡结果反向推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应首先确定辉田超市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14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本案中,在谷某倒地后,辉田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求助。从110接出警记录的内容可知,辉田超市员工报警求助时不仅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如实陈述了谷某晕倒的事实。在接出警民警提示下,辉田超市员工又迅速拨打120抢救。因此,从本案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来看,虽然辉田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19分钟,但鉴于谷某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辉田超市员工难以对谷某身体状况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通过拨打110处理纠纷,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应认定为辉田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医方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心脏骤停。辉田超市拨打110后,已有群众对谷某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抢救,仍未能挽救其生命。心肌梗死具有突发性和极高的致死率。即使辉田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20,按照通常行驶时间,120急救中心人员需要14分钟方能到达现场施救,也难以挽回谷某的生命。因此辉田超市在事发近19分钟时拨打120与谷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谷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深感惋惜。但是,当前社会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侵权责任法不能给所有的损害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须权衡和协调两种基本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行为自由。相对于特定的受害人而言,行为自由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只有法律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地要求承担责任时,才能避免动辄得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才能全面发展。当损害发生后,如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受害人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承担。辉田超市对谷某因争执倒地不构成侵权,在谷某倒地后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辉田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谷阳、杜永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民终189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