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2民终11420号】-【案情:项目被依法拆除致投资目的无法达成,投资一方请求另外两方承担股权回购并支付违约金】-【结果:应回购股权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于: 2022-03-03 10:33

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1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茂佩(MaoPeiCui)。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点公司)、潘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秦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软秦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斌、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软秦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投资合作协议定性不准确。涉案投资合作协议是对赌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由哪一方负责经营管理淮安软秦公司。二、聚点公司未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潘斌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担任过总经理一职,也未实际履行过总经理的职责。聚点公司作为融资一方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三、上海软秦公司一方自项目开始就全面把持项目经营管理权。上海软秦公司派出的崔立鸿经营不善,上海软秦公司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四、各方实际上以行为改变了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聚点公司与潘斌不应该再承担投资合作协议里的相关股权回购或者保证责任。五、上海软秦公司伪造了一份2018年11月份任命潘斌为总经理的文件,应进行公章形成时间鉴定。六、聚点公司先与项目方案外人江苏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对外合作并无主观恶意。上海软秦公司将目标公司发生的管理问题归因于设备问题,将责任推给聚点公司和格瑞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聚点公司主张对涉案项目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没有责任,与事实不符。上海软秦公司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潘斌实际对项目进行了经营管理,且根据投资合作协议,聚点公司对整个项目所有的行政审批手续和建设都负有责任。项目因行政审批手续缺失和未如期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导致失败,根据合同约定,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回购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潘斌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述称,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上海软秦公司与聚点公司、格瑞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聚点公司、格瑞公司以3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10%计算)作价,回购上海软秦公司持有的第三人100%股权;3、聚点公司、格瑞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90万元;4、潘斌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审理中,上海软秦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8日,聚点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聚点公司为A公司提供专项能源管理服务,由聚点公司为A公司建设和运营一台规格为8吨蒸汽/小时锅炉用于供热。聚点公司出资300万元提供整套设备(包括一台8吨蒸汽/小时锅炉、两套生物质气化炉,备用补燃设备、上料、出炭、除尘设备等)及安装和运营管理,A公司提供锅炉厂房、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现有蒸汽管道提供聚点公司使用。项目立项、环评和锅炉手续审批由双方共同出资和负责落实。聚点公司在合同签署且立项环评通过后90日内,将整套设备完成安装并投入运行。
  2018年11月16日,上海软秦公司与聚点公司、格瑞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上海软秦公司为甲方,聚点公司、格瑞公司为乙方。甲乙双方就A公司生物质燃气清洁能源项目共同投资合作,设立一家新能源公司(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开展相关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为聚点公司于2018年9月8日与A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由聚点公司在A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XX镇厂区内为该公司提供专项能源管理服务。依据聚点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本项目由聚点公司为A公司投资300万元建设蒸汽锅炉、生物汽化炉、备用补燃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项目以向A公司长期提供蒸汽供热、生产并销售生物炭、处置有机固废等方式获得投资收益。项目获得的由政府、A公司提供的补贴、补偿或其他任何收益均归项目公司所有。格瑞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技术方案设计、设备制造与采购、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运营管理。上海软秦公司出资300万元,在项目所在地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运营主体。聚点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的聚点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自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归项目公司享有或承担,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负责在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30日内安排与A公司签署相应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上海软秦公司持有100%股权。项目公司设立初期,上海软秦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全部经营收益优先分配给上海软秦公司,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暂不分配项目收益;在上海软秦公司通过项目公司经营收益回收全部投资本金后,同意无偿向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转让项目公司40%的股权,上海软秦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为60%。自上海软秦公司收回全部投资本金次月起,项目公司经营收益由双方按上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对项目运营收益承担保底责任并应保证上海软秦公司自项目公司生产之日起二年内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如在该期限届满时,上海软秦公司所获得的全部项目收益未能覆盖上述300万元投资成本的,则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上海软秦公司承担补足义务,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书面的连带担保承诺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承担,上海软秦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如出现合同第6.1条所列情况之一时,上海软秦公司有权接管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承诺,对项目可行性、投资收益测算已进行过认真的考虑,保证向上海软秦公司所作出的任何项目描述、信息或资料均为真实的;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并已经过实际案例验证,保证不存在重大技术缺陷或安全隐患;负责做好项目的建设工作,严格依与A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系统按期正常投入使用;负责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劳动保障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因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的运营管理违反法律法规或与A公司的项目合同,导致项目公司遭受政府、司法机关的处罚或遭受A公司追究合同责任的,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负责解决,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负责赔偿。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承诺做好与A公司的业务沟通工作,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及时收取项目公司各项费用。如出现合同第6.1条“项目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当地政府勒令关闭,导致项目继续存续已无可能,或不符合甲方投资目的的;乙方派遣人员违反对项目公司的忠诚义务,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项目公司连续一年不能赢利,甲方无法获得利润分配的;项目公司具有法定清算情形的;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协议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上海软秦公司有权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立即按本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或接管项目公司,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应无条件接受。上海软秦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要求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收到上海软秦公司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上海软秦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上海软秦公司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材料。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回购上海软秦公司股权的价格为300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本金,自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股权收购价款期间以年息10%计算的利息。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未在与A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系统建设并按期投入运营的,每迟延一日,应按300万元的千分之一支付上海软秦公司违约金,延期超过90日的,上海软秦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因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营的,上海软秦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除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按约定回购全部项目公司股权外,有权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按300万元的30%支付违约金。项目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经营期限届满,经股东会决议可延长经营期限。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上海软秦公司与聚点公司和格瑞公司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潘斌作为聚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茂佩(MaoPeiCui)作为格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软秦公司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作为投资合作协议的附件二。两人承诺对上海软秦公司与聚点公司和格瑞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应向上海软秦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收益补足支付义务、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利息支付义务等全部付款责任,以及上海软秦公司为追索上述付款所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担保期限至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合同义务诉讼时效期满之日起二年。
  2018年11月27日,第三人淮安软秦公司经核准设立。淮安软秦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XX镇XX居XX路XX号,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上海软秦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2018年12月7日,上海软秦公司实缴出资300万元。
  2018年11月30日,淮安软秦公司与A公司签订能源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根据A公司与聚点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将供热合同转签给聚点公司的项目公司(淮安软秦公司),由淮安软秦公司向A公司提供专项能源管理服务,获得相应的能源服务费用。A公司需要一台规格为8吨蒸汽/小时锅炉用于供热,由淮安软秦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A公司建设和运营上述锅炉系统供应热能等。淮安软秦公司投资300万元提供设备(包括一台8吨蒸汽/小时锅炉、两套生物质气化炉,备用补燃设备、上料、出炭、除尘设备等)、安装和调试及运营管理以供应热能,A公司提供锅炉厂房、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现有蒸汽管道提供淮安软秦公司使用,根据淮安软秦公司的设计方案做好项目所需的全部土建工作。供热系统的购置、安装、运行、维护、保养、技术升级服务均由淮安软秦公司负责,但项目立项、环评和锅炉手续审批由双方共同出资和负责落实(各50%)。所有由淮安软秦公司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淮安软秦公司。淮安软秦公司在合同签署且立项环评通过后90日内,将整套设备完成安装并投入运行。
  2018年12月,淮安软秦公司与格瑞公司分别签订“淮安紫山生物项目锅炉系统采购合同”及“淮安紫山生物项目气化炉系统采购合同”。淮安软秦公司向格瑞公司采购锅炉系统和汽化炉系统。
  2019年3月14日,淮安软秦公司作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1、格瑞公司承诺3月15日当天锅炉点火,3月16日-3月22日烘炉煮炉,3月22日前完成所有设备零部件的安装及收尾工作……对于格瑞公司在施工期间造成的设备延期及安装延期,依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格瑞公司承诺4月1日正式开始生产。2、环评未通过的原因在于洪C局相关人员变动……争取在2019年3月25日之前通过环评审批。……7、锅炉的相关手续需要等到环评审批完成才能进行办理。……
  2019年4月15日,淮安软秦公司作出会议纪要。1、由潘斌负责督促设备供应商严格执行设备采购合同,包括半气化炉及进料系统必须在2019年5月1日前到位并安装完成,铲车不符合合同采购要求,淮安软秦公司决定设备供应商必须在3个月内通过符合采购要求的铲车,在此期间由于铲车不合格造成的维修及误工损失由格瑞公司承担。2、针对目前所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3、人员的管理。4、物品采购。5、根据项目立项及环评资料,锅炉办理登记在A公司名下。
  2019年6月11日召开的“紫山项目运行承包方案有关会议”,关于生产合同讨论规划记载:“蒸汽的要求:目前(天气炎热情况下)紫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每日蒸汽需求量在70吨左右,用气量为上午每小时≧8吨,晚上用气量较少,平均负荷4吨,而目前2台气化炉(效率为每小时5.5-5.8吨)满足不了紫山方面上午高峰期用气量的要求,由此展开的解决问题方案如下:(1)紫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改进用汽工序,(2)半气化炉工序改进、半气化炉将在2周内(6月25日前)运送到达项目现场,(3)气化炉工序改进由格瑞展泰公司确定具体方案。”
  2019年7月14日的紫山项目会议记录:会议提纲“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经济效益为保障的生产方针”。会议内容1、关于7月13日项目气化炉燃爆问题的总结。2、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点火起始时间定位7月15日14:00,同时初步确定生产时间节点及正式生产时间节点,对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经验教训为主,以改正、改善技术为根本的原则进行优化,设备故障率控制在5%以下且不得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对现有设备的技术改进、优化,提前避免可预见性可能出现的问题”。3、淮安软秦项目的现场管理生产结构组成。4、紫山蒸汽使用量数据统计:“现阶段紫山用气量不稳定,为合理有效的供气,对紫山现阶段用气量进行为期1周的观察统计,掌握紫山生产用气规律,作出相应的生产调整,经业主方确认流量计数据准确后,汽化炉正常供气紫山原锅炉作为备用开始计算本月蒸汽流量”。
  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淮安确认项目公司会议纪要”记载:生产管理与技术服务方案,格瑞公司必须在下周一(19.9.2)上午8点给出方案和决定;半气化炉再(在)锅炉整体验收以后由格瑞公司出面申报半气化炉的安装使用,目前半气化炉已经具备可以随时运到现场的条件,所需运输费、安装费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协商解决;锅炉正常运行后,9月10日左右开始锅炉整体验收流程。
  2019年10月15日,上海软秦公司向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发出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的通知。告知项目建设进程严重逾期,直至2019年7月完成安装,投入试运行。系统设计范围内的半气化炉设备至今未交付。系统技术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系统自2019年7月投入试运行以来,不断发生故障。气化炉不能正常运行,产气量达不到预期设计标准;出炭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无法及时出炭;高温风机及热解气管结焦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转。上海软秦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提出解决方案,因两家公司均提出需要对项目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要求上海软秦公司进一步追加投入技术改造费用。依据投资协议约定,设备投入超过部分应当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承担。基于上述情况,上海软秦公司认为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正式通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2019年10月25日,格瑞公司就潘斌克扣紫山项目的款项对项目造成的损失出具情况说明,认为由于潘斌的行为致使项目后期因资金问题对运行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2019年11月27日,聚点公司针对上海软秦公司发出的解除投资合作协议的通知作出复函。聚点公司在函中认为上海软秦公司的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要求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并且,将追究上海软秦公司的违约责任。聚点公司在复函中称上海软秦公司的负责人向聚点公司索贿,导致项目设备资金的缺口,设备购置延滞和项目建设周期延后。项目建设虽然延后,但未超期。根据淮安软秦公司与A公司的供热合同,建设期从取得环评后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环评是2019年4月11日当地环保部门通过,上海软秦公司的解除通知指明“直至2019年7月完成安装,投入试运行”,说明该项目并未超期。项目设备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设备调试属于正常情况,截止2019年10月15日,本项目已累计运行三个月,收入已经实现。项目各项手续完备,未受到相关主管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说明项目设备正常运转,符合投资合作协议的要求。上海软秦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剥夺了聚点公司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权,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2019年10月15日以后,在上海软秦公司和刘某及格瑞公司的管理下,项目发生了爆炸事故,受到了当地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项目受到重大损害,合同目的能否达到存在巨大不确定性。
  2019年12月9日,淮安市D局向A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告知,A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在该局备案,后因环保局不予做环境登记表等原因,经企业申请,同意撤销备案。后因信访举报,得知A公司8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已建成并调试运行生产。2019年12月9日,经现场核查,项目已建成投产。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5条三款“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规定,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61条,通知A公司立即停止运行,收到整改通知书15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2019年12月16日,淮安市E局向第三人淮安软秦公司作出洪环责改字[2019]9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淮安软秦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淮安软秦公司在未报批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洪泽区XX镇XX路XX号开工建成“生物质燃气余热锅炉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二款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责令淮安软秦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之前将违建锅炉合法拆除。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淮安市E局。
  2019年12月27日,淮安市E局作出洪环罚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安软秦公司在未报批“生物质燃气余热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洪泽区XX镇XX路XX号开工并建成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责令淮安软秦公司严格按照洪环责改字[2019]9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改正,由淮安市E局(洪泽)对其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罚款3万元。
  2020年5月9日,淮安市洪泽区X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站作出“江苏A有限公司锅炉爆炸问题整改报告”。报告对国务院督导组交办的A公司锅炉问题,举报人反映的该公司锅炉房发生爆炸事故,厂方故意隐瞒;锅炉项目没有合法立项手续;没有环评;没有锅炉使用许可证,目前还在使用,操作人员没有锅炉操作证。经调查处理情况如下:1、针对锅炉爆炸,厂方故意隐瞒问题,发现A公司8吨生物质备用锅炉技改项目于2019年10月15日晚12时左右,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导致发生生物质气化炉喷料事件。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经济损失,达不到安全事故上报条件。区应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责令A公司限期整改,完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处以2.4万元罚款。2、针对项目没有合法立项手续问题,区工信局于2019年6月18日撤销8吨生物质备用锅炉技改项目备案,但在国务院督导组移交问题后,区工信局于2019年12月9日到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调试。区工信局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运行,如需继续使用则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如不再使用,则限期拆除。3、针对项目没有环评问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于2019年12月11日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8蒸吨/小时锅炉曾在网上备案,但不符合新上锅炉环保相关要求,备案已撤销。经调查,问题锅炉的产权人和实际使用方为淮安软秦公司,区生态环境局对淮安软秦公司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4、针对项目没有锅炉使用许可证,目前还在使用,操作人员没有锅炉操作证的问题,区市场监督局分别于12月2日、9日、12日到现场调查核查,发现淮安软秦公司在项目撤销后存在实际使用涉诉锅炉的行为,但现场操作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有效期内。区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淮安软秦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因疫情防控的要求,暂时中止对淮安软秦公司法人代表崔立鸿、安装单位江苏F有限公司的调查;根据目前证据,该公司所使用的锅炉属于安装调试阶段,违法事实不存在,所以区市场监督局5月7日已经结案。2020年2月26日,问题锅炉已拆除。2020年3月3日,市安全生产督导组现场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投资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即第三人淮安软秦公司已设立。上海软秦公司与聚点公司、格瑞公司设立淮安软秦公司的目的是用于运营A公司的“生物质清洁能源项目”。由于,A公司没有合法立项手续,违规建成8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并调试被淮安市D局要求立即停止运行,补办相关备案手续。淮安市E局针对上述项目在未报批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对锅炉的产权人和实际使用方淮安软秦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锅炉已被拆除。虽然,能源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项目立项、环评和锅炉手续审批由淮安软秦公司与A公司共同出资和负责落实。但是,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项目的建设工作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负责。因此,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在负责建设时应充分注意有关项目的环评、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核查,淮安软秦公司所使用的锅炉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上海软秦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义务,而项目锅炉被拆除,项目已无法继续履行,不符合上海软秦公司的投资目的。上海软秦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淮安软秦公司100%的股权,并且支付违约金。潘斌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潘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聚点公司及格瑞公司追偿。格瑞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二、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0万元。三、潘斌对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潘斌、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软秦公司能否请求聚点公司、格瑞公司支付300万元股权回购款。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由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承担,上海软秦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如项目因聚点公司、格瑞公司原因发生重大事故而被当地政府勒令关闭,导致项目继续存续已无可能,或不符合上海软秦公司投资目的的,上海软秦公司有权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立即按本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或接管项目公司,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因A公司没有合法立项手续,违规建成8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并调试被淮安市D局要求立即停止运行,淮安市E局针对上述项目在未报批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对锅炉的产权人和实际使用方淮安软秦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目前,该锅炉已被拆除,即上海软秦公司请求聚点公司、格瑞公司支付300万元股权回购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现无证据表明上海软秦公司不正当地促成该条件成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海软秦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聚点公司与格瑞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淮安软秦公司100%的股权,并且支付违约金,潘斌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潘斌、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28元,由上诉人潘斌、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晓菁
审 判 员 高中伟
审 判 员 庄龙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 洋
书 记 员 姜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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