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613行初63号】-【案情:申请被告公开信息】-【结果:因政府信息不存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5、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知情、确认的有关情况材料;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7、案涉地块的征收决定或征收决定公告等政府信息;
8、案涉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或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20年4月10日
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
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20年4月13日
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20年4月24日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烟自然资规公复[2020]59号“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征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20年7月15日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否()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
政府信息不存在(√)
庭审中,被告陈述:2014年的土地征收信息都在被告的征收信息专门网站公开,被告接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询了该网站,并与海阳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核实,涉案土地未进行征收转用,所以查询结果就是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对被告上述无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制作或者保存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新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包新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淑杰
人民陪审员 陈春红
人民陪审员 常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