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案情: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像公众吸收资金】-【结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确立了“三面兼顾”的原则:一是123名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二是尽可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三是必须依法公正惩处被告人。A公司作为綦江区知名民企,在綦江区齿轮制造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企业存续方面的问题提供帮助。为确保A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党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指导下,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决定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的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的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惩处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维护了公平正义;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使债权人获得赔偿,挽回了部分损失;还让企业继续正常经营,保护了民营经济。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A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用A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用个人名义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A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A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 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A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A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