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豫09民终2946号】-【案情:挪用资金罪】-【结果: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于: 2022-05-30 11:35

汤醒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9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醒。被告人汤醒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醒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汤醒在苏州市常富隆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货款不上缴公司,挪用该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及生活消费等,至今无法归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汤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醒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汤醒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醒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汤醒因本案先行羁押的日期(3天),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醒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汤醒退出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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