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677 号】-【案情:挪用资金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并退赔罚金】
王士芬挪用资金罪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7)67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士芬于
2015年10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1891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被告人王士芬于2016年11月23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王士芬存放赃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士芬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士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士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王士芬退赔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九百一十七元,发还×(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冻结在案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王士芬,账号:×××)中的款项用于执行上述退赔,余款发还被告人王士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崔光同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 日
书 记 员 郭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