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湘0225刑初49号】-【案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结果: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段唐娜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5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段唐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4日被炎陵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费勇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4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段唐娜持C1驾照未戴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加装雨棚、未年检、未投保的湘BX××某某摩托车,搭乘段某1沿S205线自东向西行使,行至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炎帝陵生态农庄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非法加装遮阳伞、车辆尾部信号灯被安装的挡泥板遮挡的台铃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事故造成段唐娜、汤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汤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炎陵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唐娜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唐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段某1、段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医院诊断书、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机关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段唐娜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唐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唐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加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邓李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丽萍
书 记 员 龙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