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湘1229刑初71号】-【案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发生重大事故并逃逸】-【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布于: 2022-06-20 15:51

刘洲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229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元平、检察官助理夏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洲在靖州县××乡××村自己家中吃晚饭并喝啤酒,后又到刘某1家喝米酒,22时许被告人刘洲驾驶苏F7××某某小型轿车由靖州县藕团三桥村往靖州县藕团乡场上方向行驶,行驶至靖州县××乡××桥路段时,因酒后驾驶,个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外与电杆相撞,造成车上乘坐人员刘某1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州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洲逃离现场。
  2022年2月3日被告人刘洲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被告人刘洲案发后与被害人刘某1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刘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刘某1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及车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酒精测试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道歉书、谅解书及赔偿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刘某3、陆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洲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刘某1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洲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赵继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尹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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