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甘3027刑初29号】-【案情:忽视交通安全,逆向且高速行驶,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结果: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
完某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甘3027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完某某。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斐、书记员张正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完某某驾驶青BR9744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夏河县王格尔塘镇驶往县城方向。早上7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312线14公里加7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载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驾驶人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完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逆向且超速行驶,致使发生1人死亡、1人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完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在事发后对受害人及死者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某某机关投案,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郭爱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