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52岁男子9次强奸+1次猥亵不满十岁幼女,法院从重处罚两罪并罚判7年

发布于: 2022-07-19 09:28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23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志文,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15,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兴苗,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未检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文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文及其指定辩护人姚兴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猥亵儿童罪
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郑志文在遂溪县*******旧屋洗猪栏处看到被害人李某侦(未满10周岁),以金钱引诱被害人李某侦来到旧屋东边的第一个房间后,脱下被害人李某侦的裤子,用手摩擦其阴部,事后被告人郑志文给了被害人李某侦人民币5元。
(二)强奸罪
1. 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郑志文在遂溪县*******旧屋洗猪栏处看到被害人李某侦,便诱骗被害人李某侦来到旧屋旁的卫生间后,将被害人李某侦抱到石板桌子上,脱下她的裤子,先用手摩擦其阴部,后用阴茎摩擦其阴部至射精。事后被告人郑志文给了被害人李某侦人民币20元。
2. 2020年3月,被告人郑志文先后强奸被害人李某侦(未满12周岁)共计7次,地点均位于遂溪县*******被害人李某侦的家中。被告人郑志文趁被害人李某侦的父母不在家,来到被害人李某侦的房间或将被害人李某侦抱至其他房间,脱下她的裤子,用手指插入其阴道,用阴茎在其阴道内抽插至射精。事后被告人郑志文每次给被害人李某侦人民币50元。
3. 2020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郑志文来到被害人李某侦的家中,趁被害人李某侦的父母不在家,来到被害人李某侦的房间,不顾被害人李某侦的反抗,脱下她的裤子,用手指插入其阴道时,听到有人在敲打房间的门窗便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郑志文赔偿被害人李某侦人民币6万元,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志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侦的陈述;证人郑伟芳、徐巧玲、黄志连、李华炎、郑彰、陈碧清、林紫嫣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自愿调解书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郑志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文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郑志文九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中八次既遂,一次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志文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志文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郑志文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志文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志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宪章
人民陪审员  霍洁婷
人民陪审员  王逊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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