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六章40条共计6500余字的篇幅,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好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且是最为轻缓对犯罪嫌疑人影响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对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的上述好处是没有异议的,是有共识的。但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状况稍有了解的人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本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采取了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这是何故呢?笔者以为,除了取保候审条件的认定及执行比较难之外,更主要的还是决定这及执行者的责任担当以及对执行该制度的正确评价监督存在问题。 笔者在这里仅以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