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2 2021
    百问通
    陈兴良:犯罪构成之四要件到三阶层 ————陈兴良北航讲座 感谢郑老师刚才的介绍,感谢龙院长,感谢北航法学院其他教授以及同学们。今天晚上很高兴来到北航法学院作讲座。今天晚上我讲的题目,刚才郑老师作了介绍,就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当然刚才郑老师介绍的主要是犯罪构成,我在今天晚上的讲座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犯罪构成,第二个是方法论。我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 刚才郑老师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
  • 11-02 2021
    百问通
    核心内容:构成犯罪有共同要件之构成,那么这四要件是如何来之的呢?需要如何进行理解的呢?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结合不同地区与及国家的一些看法,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从苏联学习过来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系的产物。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
  • 10-09 2022
    百问通
    案例一:(2019)最高法执监51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茂公司对案涉2亿元存款及其孳息善意取得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兰州中院(2018)甘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已明确认定:“……对于冻结在广茂公司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经查属百纳公司合法财产,款项来源清楚,能够证明系违法所得,应当返还于百纳公司。”而且,判决主文第四项即为:“冻结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及孳息,依法返还于甘肃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可见,判决已经明确冻结广茂公司在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及孳息,依法返还于甘肃百纳。判决内容明确、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判决内容执行,无需依据《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审查申诉人对该款是否系善意取得。申诉人广茂公司所主张的其已善意取得涉案款项,属于对上述生效判决不服提出的异议,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2020)最高法执监9号   本院认为,本...
  • 09-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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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全国政协原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傅政华、江苏省委原常务、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实施的受贿等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综合两名被告人各自的受贿等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庭决定分别判处两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他们的各自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那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如此短暂密集的时间内且又是对在法律界长期任职位高权重的多名“大老虎”进行公开宣判,在笔者的记忆这还是第一次。这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信心,这...
  • 09-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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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六章40条共计6500余字的篇幅,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好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且是最为轻缓对犯罪嫌疑人影响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对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的上述好处是没有异议的,是有共识的。但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状况稍有了解的人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本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采取了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这是何故呢?笔者以为,除了取保候审条件的认定及执行比较难之外,更主要的还是决定这及执行者的责任担当以及对执行该制度的正确评价监督存在问题。 笔者在这里仅以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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