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
一、【裁判规则】人身保险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情概要:妻子起诉丈夫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何某愿意随被告生活。2005年原被告为婚生子何某投保国寿英才保险一份,离婚诉讼期间已欠两年保险费。(2014)高民初字第678号 法院判决结果: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何某生活,国寿英才保险一份归被告何某所有(保险费由被告续交)。 二、【裁判规则】保险费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案情概要: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为原告投保分红型保险,共交保险费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时得保险金及红利共16678.61元。离婚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保险的保险费,并请求分割9300元。(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 法院判决结果: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该分红型保险费,因该保险费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办理退保手续,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
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过田某,考虑双方结婚20多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