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情形及例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1条之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是不应予准许,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及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事项,按照当下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予准许的情形主要是指其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章主要讨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具体情形及相关的例外。 第一节:诉前达成结算协议 该等情形被规定于《司解一》第29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结算协议作为发承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理应受到其约束;并且,结算协议因具有独立性,其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结算协议被撤销根据民法理论,若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其并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均可依法定程序要求撤销之。对此,《北京高院关于施工合同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