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4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1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2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3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准确理解该条文,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就该问题的相关观点摘录如下: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将合同履行地依照约定,明确为一个稳定的履行地,废止了《92年意见》第19条的规定。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10-13 2022
    百问通
    2022年4月,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附则一《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续签劳动合同范本、变更劳动合同范本。 如下,供朋友们参考使用。 附件1 劳 动 合 同 (通 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
  • 10-12 2022
    百问通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发现自己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出招! ▌记住以下15个要点: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
  • 10-10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审判指导  一、劳动合同故意让他人代签,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但拒绝签订,而是故...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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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华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民主大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该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552号411室。 负责人:张国,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
  • 10-08 2022
    百问通
    目录 一、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二、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四、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六、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七、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八、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九、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十、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出租方未按约定开发土地,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建造仓库,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01.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问: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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