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百问通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案 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
  • 10-16 2021
    百问通
    穆**诉穆**2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民法典》首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931号 裁判要旨: 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穆**由穆**2抚养,涉案房屋归穆**2所有,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穆**设立相应权利;穆**2单方承诺穆**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穆**2作为穆**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穆**2与汪**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穆**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穆**2、汪**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本院认为,现穆**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穆**,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
  • 10-16 2021
    百问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8号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赔偿责任/过错 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
  • 09-27 2022
    百问通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本案中,何以琛作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情:何以琛于2011年10月17日入职北京皮特医疗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何以琛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20日,公司向何以琛发出通知书,内容为:“何以琛:鉴于你于2011年10月17日入职我司,从事法务工作。经司法局网站查询,何以琛为执业律师,执业类别为专职律师,执业机构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 09-07 2022
    百问通
    案 情   2019年6月18日,原告纱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化纺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要求化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间,纱厂和化纺公司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12月15日双方对往来明细进行对账后签订了《结欠明细》,落款处是化纺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同日,双方又形成《对账函》一份,其中两处内容载明冯某(即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债务负责,落款处是冯某的名字。其后,2018年12月15日,又在对账函上加盖了化纺公司的公章。   分 歧   关于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不管是何种形式,债务加入的构成都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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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1日起, 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重要调整,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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