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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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报总第284期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27-32页 【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杏花邨...
  •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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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总第291期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26-29页 【裁判摘要】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666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东配楼20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健,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锦湖路4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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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 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裁判规则 关键词:股东、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核心问题:何种条件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又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几项事由,并且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在符合上述之条件情况下可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
  •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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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关键词】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
  •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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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指导案例67号 案 号:(2015)民申字第2532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 民事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 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 【基本案情】 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协议签订后,汤长龙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士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
  • 12-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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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77号 【关键词】 企业资产重整 保护股东个人合法财产 优化营商环境 抗诉监督 【要旨】 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惠州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登记设立,为开发广东省惠州市某房产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对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惠州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提供5000万元破产重整保证金后,相关债权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企业)与甲公司、惠州市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陈某军、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丙企业以2000万元受让丁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并向甲公司提供1.48亿元委托贷款,甲公司以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为丙企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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