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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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03-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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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张明海等与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 裁判要旨: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王丽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明海、王洪德、徐艳主张王丽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振文与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艳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03-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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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宫纪艳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亲),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纪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明宇。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原审被告赵明宇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赵金玉,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原审被告赵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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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丽、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9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艳丽与被上诉人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艳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宋占权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与宋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81,585元(首付:161,5...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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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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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1、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裁判文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珏,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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