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和与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2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向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向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改判婷伟公司支付肖向和员工务某、生活费及租金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511.60元、退还肖向和服装...